「七天鑑賞期」這東西是有條件的,
請不要拿來當作消費者權益無限上綱的雞毛...

 

話說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,
大家好像都約好似的,
各個都開始注意自己的「消費者權益」。
尤其是所謂的「鑑賞期」,
還有為數不少的人認為法律真的有所謂的
「七天鑑賞期,無條件可退換貨」來保障消費者權益。



在正式引用法條講解之前,
請懶得看完全文的人直接記住以下這段話,
其他的都不會是重點,只有這段是重點:



法律上所謂的『七天鑑賞期』,
是專門指消費者在網路購物、電視購物、登門推銷這幾種方式所買的商品,
消費者可以在七天內不需理由退換貨,
但『消費者自己到店面當面挑選的商品,
』並不適用七天鑑賞期,
如果商家自己以「七天鑑賞期」為號召,
那是「商家給的福利」,
而不是「消費者本身的權益」。



以上。



如果你懶得看我引用法條,那麼只要看完上面這一段並記下來就好,
不需要再看下去,
我只希望買賣雙方都可以搞懂彼此應盡的權利義務,
而不要在一知半解之下,被人家當奧客或暗地裡嘲笑沒知識。





以下是消保法條引用 消保法網頁

有關七天鑑賞期的規定,在消保法第二章「消費者權益」的第三節「特種買賣」的第十九條:

先解釋第三節的標題「特種買賣」,
特種買賣不是特種營業的意思,
而是指郵購、電視購物、網路購物及訪問買賣(類似登門推銷)這類的買賣行為。

而本節第十九條的內容為:
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
七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
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

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。
契約經解除者,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,對於消費者
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,無效。



這一法條有明確的提到「七天鑑賞期」,
也是整個消保法兼細則唯一有提到「七天」這兩個字的法條。


因此,


傳說拔下獅子的鬃毛,失去的頭髮就會長回來....




「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傳言了」




不要再跟我講七天內一定可以無條件退換貨了.....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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